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加深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循自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3条 设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教学课程(项目)、实验教学技术、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实验教学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规划与统筹。
第4条 实验课要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教学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5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必须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方法,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研究创新性实验比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6条 各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实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要逐步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和进行创新的良好条件。
第7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8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任务的依据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下达的实验教学计划。学生校外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不属实验教学管理范围。
第9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依据全程教学计划确定,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在上一学期与课堂教学任务同步下达。实验教学任务的调整、变更须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办理。下达实验教学任务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经过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审查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学时较多,独立性较强;要有符合要求的教材和实验设备;要配备合格的实验课主讲教师和实验教师;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10条 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落实实验课排课,实验课表的编制要紧扣理论教学课表并进入总课表。
第11条 在新学期开学前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本学期实验安排,实验教学中心应根据开课需求提供软件以及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软件安装调试等实验环境准备工作。
第12条 实验课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一经公布,各教学机构和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故调课者,须事先办妥相应的调课手续。
第13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课表组织实验教学,做好《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的编制工作。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基本依据,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进度表是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是检查实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须由开课院系认真制定和审核。实验项目根据实验教学进度表安排,每个实验项目须有相应的《实验指导书》;新开实验项目要经院系审查后,方可正式列入实验教学计划,向学生开出。
第14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原则,要将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
(2)实验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3)实验课程讲授哪些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
(4)实验课程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
(5)实验教学的形式、方法及实验教材,必做与选做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明确每个实验项目使用的设备组合、软硬件条件以及实验所需的耗材情况;
(六)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
第15条 实验教师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动、增减实验内容或学时,若确实需要变化的,应按修订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16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经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实验教学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17条 根据课程实验教学进度表,组织具体的实验项目,编制实验项目相应的实验指导书。
第三章 实验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18条 在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计划任务通知后,由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部会同各学院教学秘书统筹安排实验课程表。
第19条 课程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组织好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不得随意调、停实验课。实验课的调、停课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0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认真指导实验,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实验操作规程要求完成实验项目。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及团队协作精神,保证教学质量的教学组织形式。
第21条 任课教师应批改实验报告,以此作为实验课平时考核依据。
第22条 实验教学中心技术支持部人员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每次实验结束后,按照实验室操作规程及时做好各种设备还原工作,关好门窗、水电等。
第23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要求,及时与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部沟通信息,以便实验教学中心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实验课程检查
第24条 建立健全实验课程考核制度,每门实验课要有完整的记录和实验报告的成绩;实验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由实验教师负责组织进行。
第25条 每学期期中,各开课单位都必须对实验教学进行教学检查。
第26条 按照教务处的部署对实验课程进行评估,不合格的课程限期改正。
第五章 实验教学文件的要求
第27条 实验教学必须依据教学计划进行,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规定实验课程的开设学期及实验学时数。
第28条 实验教学必须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避免实验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29条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旨在保障实验课程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30条 实验教学应按照实验安排表准备实验条件,提前调整准备好设备仪器,教师应事先试做,以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
第31条 教师应提前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学生按实验指导书进行预习。第一次实验课开始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教师应向学生宣布有关实验室和实验课的管理规定。
第32条 在实验教学中,要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生自主实践动手能力和探索精神的培养。
第33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守则,认真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巡视、监督实验场所,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情况,进行具体的指导,作好实验运行记录。
第34条 实验完成后,学生应规范撰写并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课程名称、实验时间、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步骤、结果分析等,并可根据课程的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作相应调整。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实验考核成绩按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35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实验,应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任课教师请假,未经准假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实验指导人员迟到和无故缺席实验指导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对由于任课教师指导不力,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而影响实验教学进度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36条 教师因事或因公出差调课、停课、补课,应提前在教务系统提交调停课申请,经院系领导签字同意,送交教务处并送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第37条 不断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建立实验教学综合质量评价体系。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外教学质量考评专家、管理人员以及学生,采取不同方法和形式,对全校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质量监控。学校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实验教学人员的要求
第38条 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39条 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教师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40条 实验开始前,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41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规程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42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立即予以追查,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具体情节报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43条 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给学生,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令其重做。
第44条 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对实验学生的要求
第45条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第46条 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第47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48条 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并另行安排时间补做实验。
第九章 实验课考试或考核的要求
第49条 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缺做的实验必须补齐方能评定实验成绩。
第50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学生每次实验的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并且应以实验操作为主。
第51条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的成绩,实验部分也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并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52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3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53条 中心应建立科学可行的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54条 中心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55条 中心应结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56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第57条 各教学系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进行研究与探索。
第十二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与检查
第58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积累实验教学经验,应把实验中的有关资料保存起来,并按照学校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59条 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
(一)实验课程的全部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
(二)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60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经济与统计实验教学中心
制定日期:2021.4.14
修订日期:2023.11.1